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學院各項采購工作的操作程序,保證招標采購工作公開、公正、公平,規(guī)范采購行為,保證采購質量,控制采購價格,提高采購效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 658 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創(chuàng)新政府采購機制加強政府采購監(jiān)管工作的意見》(川府發(fā)〔2014〕63 號)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凡使用學院財政性資金進行工程建設項目、貨物和服務采購,經費數額達到限額標準的,以及學院認為需要按該辦法采購的項目,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相關的貨物、服務。前款所稱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相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jiān)理等服務。
本辦法所稱貨物,是指各類形態(tài)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
本辦法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購對象。
第四條 學院招標采購工作實行統(tǒng)一領導、分工負責、集體決策、依法公開、誠實守信、公平公正、科學規(guī)范、厲行節(jié)約和質量效益的原則。采購活動一律引入競爭機制,考慮貨物的信譽、質量、價格、售后服務、采購費用等因素,堅持質優(yōu)價廉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學院成立招標采購領導小組,統(tǒng)一領導學院的招標采購工作。組長由分管國資管理處(后勤基建處)的副院長擔任,成員由國資管理處(后勤基建處)、紀委監(jiān)委辦、審計處、計劃財務處、工會、教務處、學生處、網絡信息中心等部門負責人組成。招標采購領導小組下設招標采購辦公室和招標監(jiān)督室。
第六條 招標采購辦公室設在國資管理處(后勤基建處),辦公室主任由國資管理處(后勤基建處)負責人擔任,負責學院的招標采購日常工作。其職責為:
1.負責政府招標采購工作和招標文件的預審;到市級各部門辦理報批手續(xù)。
2.負責學院自行招標采購項目的管理和實施工作,包括學院評標專家?guī)斓慕⑴c使用,編制招標文件、文件的報批、發(fā)布招標公告、接受潛在供應商的報名、組織開標及評標、公示招標結果、發(fā)布中標通知書、合同的草擬、合同的簽訂、組織驗收,以及全部招標采購資料的建檔、歸檔等工作。
3.收到招標監(jiān)督工作辦公室轉來的招標采購活動中投標人或潛在投標人的質疑,草擬質疑的回復(技術、參數質疑除外), 并報學院招標采購領導小組審核后,負責回復。
第七條 招標監(jiān)督工作辦公室設在紀委監(jiān)委辦公室,紀委監(jiān)委辦公室負責人擔任主任,審計處、紀委監(jiān)委辦、工會相關人員為成員,對學院招標采購工作實施監(jiān)督。其職責為:
1.負責監(jiān)督學院各項招標采購工作的具體實施過程;
2.負責監(jiān)督學院各項招標采購項目的驗收工作;
3.負責安排人員監(jiān)督學院各項采購項目的招標工作;
4.負責受理學院自行招標采購工作中的各種違規(guī)違紀行為的投訴和舉報;
5.負責轉達學院自行招標采購活動中投標人或潛在投標人的質疑,并監(jiān)督招標采購辦公室的回復。
第八條 學院成立以處室、系部行政負責人為組長,相關工作人員為成員的招標采購專業(yè)組,負責職責范圍內各采購項目的相關工作。其主要職責為:
1.負責向招標采購辦公室報送招標采購計劃,提出招標采購申請;
2.負責組織大型項目的投資預算評估、項目報送前的市場考察和前期可行性論證等準備工作,形成論證報告,并由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報分管領導審批;
3.負責編制大型采購項目(單件在5000元及以上)需要的技術、參數、標準等資料,配合招標采購辦公室提出需求論證資料;
4.負責審核采購項目需要的采購需求、技術資料等材料;
5.負責派代表參加評標(政府采購項目由使用部門的分管領導確定評審代表,原則上不安排參與做方案的人員);
6.負責答復投標人或潛在供應商對招標采購項目技術參數的質疑;
7.監(jiān)督采購合同的實施、驗收及報賬。
第九條 學院建立校內自行招標采購項目的評審組,評審組人員為不得少于3人的單數組成。評審人員由計劃財務處、審計處、使用部門相關人員、相關專業(yè)專家或教職工代表組成,依法客觀、公平、公正地進行評標。
第十條 學院成立招標采購驗收小組。組長由使用部門行政負責人擔任,成員由國資管理處(后勤基建處)、紀委監(jiān)委辦、工會、使用部門相關人員組成,各部門安排的驗收小組人員與評審組是同一部門的,應由不同人員組成。
第三章 招標采購方式與程序
第十一條 學院招標采購方式有政府采購和自行采購。
(一)依據四川省當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采購限額標準》文件規(guī)定,凡屬于政府集中采購范圍內的工程建設、貨物或服務項目,均采用政府集中采購。對未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根據項目特點、預算資金可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詢價和單一來源采購方式。
(二)凡不屬于政府集中采購范圍或未達到采購限額標準內的貨物或服務,由學院自行采購或委托社會代理機構采購(原則上10萬元以上,含10萬的采購項目均應委托社會代理機構采購)。采購計劃報分管領導或院長審批后,經院長辦公會或黨委會研究同意后,由招標采購辦公室按程序進行采購。
第十二條 對未按招標采購組織程序辦理(包括故意將采購項目分散或化整為零)的采購項目,學院將不辦理資產的驗收登記和報賬手續(xù)。
第十三條 審批、采購程序
(一)政府集中采購
1.項目使用部門在采購前需認真調研,提出科學合理的采購需求,大型項目(單件在5000元及以上)需編制采購清單或項目可行性論證報告,并由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報分管領導審批。
2.依據學院黨委會議事規(guī)則,凡大額資金使用須經集體研究決定:未列入年初預算且必須使用的,5萬元以上報黨委會研究決定,5萬元及以下報院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3.國資管理處(后勤基建處)按照國家、省、市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要求,根據黨委會紀要、院長辦公會紀要或分管領導的批示,按采購貨物或服務的品類、金額、確定采購方式。
4.國資管理處(后勤基建處)按規(guī)定委托代理機構或牽頭制定采購文件,委托代理機構的確定,嚴格按照相關程序報批,并在招標監(jiān)督工作辦公室監(jiān)督下選擇,確定后按規(guī)定程序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或社會代理機構進行公開招標、確定中標單位。
5.學院依法與中標單位簽訂合同(網上公示并備案)。
6.學院招標驗收小組嚴格按合同規(guī)定開展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工作。
7.采購資金的支付。計劃財務處根據采購計劃審批表、采購合同、驗收報告,按學院財務規(guī)定程序審核簽字,經審核無誤,完成簽字手續(xù)后,按合同條款辦理劃款手續(xù)。
(二)自行采購
1.大型項目(單件在5000元及以上)使用部門編制科學合理的采購預算。
2.依據學院黨委會、院長辦公會會議事規(guī)則,凡大額資金使用須經集體研究決定:未列入年初預算且必須使用的,5萬元以上報黨委會研究決定,5萬元以下報院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3.學院自行招標采購方式
(1)預算在2萬元人民幣(含2萬)以上10萬元以下(不含10萬)的項目須實行校內公開招標,主要采用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等方式。各類單位的確定,必須事先在招標監(jiān)督工作辦公室監(jiān)督下,招標采購辦公室人員以政府采購網公布的商家為主進行選擇,對比最后集體決定。
(2)預算低于2萬元人民幣的項目由使用部門、國資管理處(后勤基建處)、紀委監(jiān)委辦公室、工會和審計處采用不少于3人的采購小組到商場(市場)進行直購,或采用邀請談判,協(xié)議采購、電商采購等方式。
(3)預算在1萬元以下含1萬元的后勤基建、維修、零星項目由國資管理處(后勤基建處)在招標監(jiān)督工作辦公室監(jiān)督下,嚴格按有關規(guī)定組織實施。
(4)若遇特殊情況需采用單一來源采購,由使用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說明原因,經招標采購領導小組組長簽字批準,由國資管理處(后勤基建處)在招標監(jiān)督工作辦公室監(jiān)督下,嚴格按程序執(zhí)行。
5.學院自行招標采購要求
(1)實行校內公開招標的項目,須在學院官方網站的首頁上發(fā)布招標公告,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投標,招標公告的發(fā)布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有效投標人不得少于三家。招標信息在學院網站上公告兩次后,供貨商(投標人)報名仍不足三家的,招標采購辦公室可邀請資格符合的供貨商進行談判。
(2)實行詢價采購的項目(主要是商場/市場詢價采購、邀請談判、電商采購),招標采購組憑審批后的采購單進行采購。臨時組成招標采購工作組,主要由國資管理處(后勤基建處)、監(jiān)委監(jiān)委辦公室、工會和審計處、使用部門的代表組成,人員不得少于3人。采購實施時,以國資管理處人員詢價為主,采購物品時 “貨比三家”,本著勤儉辦校、精打細算的原則,對采購的物品要親自過目,保質保量,價格合理;絕對禁止收取回扣。
(3)實行單一來源采購的項目,招標采購工作組(同前)須在掌握較為準確的市場價格之后,集體確定一家資質合格、信譽良好的供貨商進行集體采購談判,招標采購工作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供貨商透露采購方式為單一來源。
6.學院的廣告宣傳、印刷等業(yè)務納入招標采購范圍,每年或每兩年進行一次,公司的確定,按照學院自行采購的程序進行。確因特殊情況不能招標的學院自行采購項目,報學院招標采購領導小組同意后采取其他方式采購。
7.資質審查
招標采購過程中招標采購工作組(同前)應首先對備選供貨商(投標人)的經營范圍、企業(yè)資質、資金實力、固定資產、質量信譽和協(xié)作精神等進行審查,必要時應組織對備選供貨商(投標人)進行實地考察。
8.確定供貨商(評標)的原則和要求
(1)遵循公平、公正、科學、擇優(yōu)的原則;
(2)應以方案可行性、質量可靠性、技術先進性、報價合理性、售后服務和信譽等為依據進行綜合評價,擇優(yōu)確定供貨商(中標人)。
9.確定供貨商(評標)的方法
(1)采取報價定標的,按低價中標的辦法選供貨商(中標人)。
(2)采取綜合評分的,總分實行百分制,評標小組負責評分。記分內容至少應包含價格、材質、規(guī)格、質量、資信、業(yè)績、售后服務等七項關鍵指標,總分排名第一者即為首選供貨商(中標人)??偡峙琶谝坏娜缬袃杉一騼杉乙陨系墓蹋詧髢r低的為首選供貨商(中標人),由學院相關部門抽取3至5名人員組成評標專家組負責評分。
10.合同談判與條款擬訂
(1)在學院網站上公示采購結果,公示期為3個工作日。公示期間無質疑的,公示期滿后由國資管理處(后勤基建處)發(fā)布中標通知書,并由國資管理處、使用部門與首選供貨商(中標人)進行合同條款談判;
(2)合同應采用國家最新標準文本。自行擬訂的合同文本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要求。合同中應當包括以下條款:合同編號、主體、數量、質量、價款和支付辦法、質量承諾和售后服務、履行期限和方式、審計條款約定、解決爭議的辦法、違約責任等條款。供貨商(中標人)的各種承諾應進入合同或作為附件,附件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國資管理處(后勤基建處)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或確定供貨商(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按照招標文件、供貨商(中標人)投標文件和書面承諾,與供貨商(中標人)簽訂書面合同。
(4)采購(招標)合同金額2萬元人民幣以上(含2萬元)的,擬訂的合同應當經學院法律顧問審閱并簽字。
11.補充和變更
凡由招標采購工作組確定的供貨商(中標人),以及有關招標采購工作的決定事項,原則上不得更改;如確需修正、補充,應召開原班工作(評標)人員參與的議事會,并作出會議紀要。任何人不得私自改變有關決定。
12.爭議與復議
招標采購工作中出現爭議,由招標采購工作組的國資管理處牽頭,紀委監(jiān)委辦、使用部門、審計處、工會參與,組織3名以上相關領域的專業(yè)人員討論,并對爭議問題寫出論證意見書。
13.項目驗收
招標驗收小組招標采購工作組應根據所簽訂的采購(招標)合同及附件,對項目執(zhí)行情況進行驗收,招標采購工作組應根據所簽訂的采購(招標)合同及附件進行審核。項目使用部門負責檢查設備質量和技術指標是否滿足招標文件要求;招標采購工作組負責檢查合同指標是否完全滿足;計劃財務處、審計處負責審核資金執(zhí)行情況。凡供貨商(中標人)不按約定履行合同的,招標驗收小組應暫停項目驗收,直至對方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14.采購(招標)文件的備案、保管
招標采購過程中形成的所有文件正本和有關資料含采購(招標)公告或邀標函、評標記錄、會議紀要由國資管理處(后勤基建處)收集、整理、存檔。
第四章 工作紀律及違規(guī)處理
第十四條 工作紀律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guī)避招標。
(二)參加招標采購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guī),堅持原則,秉公辦事,不謀私利,做到公平、公正。
(三)校內公開招標的項目需在報標前向學院紀委報備。
(四)學院自行招標的評標工作應在嚴格保密且有監(jiān)控的情況下進行,評標組成員的名單不予公布。評標組成員到評標現場后必須統(tǒng)一上交通訊工具。
(五)招標采購組和評標組成員應遵守職業(yè)道德,對所提出意見承擔個人責任;不得有損害國家和學院利益的行為。
(六)在招標過程中,招投標文件和有關資料由專人保管和發(fā)放,任何人不得把投標文件及其匯總資料帶出招標現場。
(七)招標采購組和評標組成員在招標工作結束后,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比較和對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八)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進入相關招標項目的采購、評標小組,已經進入的必須更換。
(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學院招標采購活動中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有權檢舉和投訴。
第十五條 違規(guī)處理
參與招標采購的相關人員,不履行本辦法的規(guī)定,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或有違規(guī)違紀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據國家、省、市及學院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制定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學院招標采購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未盡事宜按國家、省、市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編輯:內江衛(wèi)生與健康職業(yè)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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